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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企業(yè)銷售設備同時附送安裝服務應如何繳納增值稅?
答:一般來說,企業(yè)銷售設備同時附送安裝服務屬于混合銷售業(yè)務,如企業(yè)為從事貨物生產、批發(fā)或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,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;如為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則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。
特殊的,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)“一、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、機器設備、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、安裝服務,不屬于《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文件印發(fā))第四十條規(guī)定的混合銷售,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,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。”“四、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,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。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(yǎng)服務,按照“其他現(xiàn)代服務”繳納增值稅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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