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(jù)《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》第二十條和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九條規(guī)定: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,應當在15日內(nèi)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,如實填寫《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》,并將納稅人的名稱、稅務登記證件名稱、稅務登記證件號碼、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、發(fā)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作廢,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。
2014年12月5日-6日,由《施工企業(yè)管理》雜志社聯(lián)合北京天揚君合稅務師事務所舉辦的“施工企業(yè)‘營改增’應對策略與實務操作研討會”在浙江杭州順利舉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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