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(fā)布<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(試行)>的公告》(2013年第52號)規(guī)定,納稅人提供跨境服務申請免稅的,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(xù),同時提交以下資料:(一)《跨境應稅服務免稅備案表》;(二)跨境服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;(三)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(一)項至第(五)項以及第(九)項第2目跨境服務,應提交服務地點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;(四)提供本辦法第二條第(六)項、(七)項以及第(八)項第1目、第2目跨境服務的,應提交實際發(fā)生國際運輸業(yè)務或者港澳臺運輸業(yè)務的證明材料;(五)向境外單位提供跨境服務,應提交服務接受方機構所在地在境外的證明材料;(六)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??缇撤蘸贤橥馕牡模瑧峁┲形姆g件并由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簽字或者單位蓋章。境外資料無法提供原件的,可只提供復印件,注明“復印件與原件一致”字樣,并由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簽字或者單位蓋章;境外資料原件為外文的,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)簽字或者單位蓋章。主管稅務機關對提交的境外證明材料有疑議的,可以要求納稅人提供境外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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